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江苏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厦)1219(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熊延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