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69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鼎鑫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北渔场香海西岸****经营者:孙杏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鼎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鼎鑫烟酒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