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84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鹏,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含合理开支(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