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11号原告:孙婷婷,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一工业区安立邦科技园**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2256X9。
法定代表人:谢翠娟。
被告: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一工业区安立邦科技园**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73440C。
法定代表人:张清亮。
被告:谢翠娟,女,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被告:张清亮,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孙婷婷与被告深圳市曼蒂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兰电子有限公司、谢翠娟、张清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31××××.4)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孙婷婷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婷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婷婷负担。
原告孙婷婷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