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10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奥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厂房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241486。
法定代表人:史付波。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嘉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4××××.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