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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明山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明山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明山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25号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石桂大道****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明山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邓永兰,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兴园2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利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明山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川明山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程锦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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