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25号 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
法定代表人:严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城市爱儿美儿童摄影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府前街新艺学校南侧。
经营者:徐培久,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湖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爱儿美儿童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