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6号原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荡村肖家桥路(江苏常熟沙家浜渔业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领,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康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0年8月4日,原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