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25号 原告:曹新忠,男,汉族,1950年9月21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李昊霖,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科技工业园元丰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吴法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全、张铭,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新忠与被告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曹新忠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新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新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