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57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琳琳,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琳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