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43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正阳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村。
法定代表人:温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酒富盛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1#楼1号1-40-144-1。
法定代表人:杨露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彼,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文,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京正阳酒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酒富盛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并于2020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保定京正阳酒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酒富盛酩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