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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丽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491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丽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吴丽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91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雷,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花,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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