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44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威霸五金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19幢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2Y6G6N49。
经营者:杨剑茹。
被告:海门市裕顺电动工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刘浩镇浩中村3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4601413147。
经营者:东裕华。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威霸五金商行、海门市裕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且实际履行到位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