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99袁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刑初499号
案件名称499袁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豪,男,1982年4月20日生,个体户,住启东市(户籍地启东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二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年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袁豪从他人处购得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机壳、防伪标识、各类电工工具说明书、外包装盒等,未经“东成”注册商标所有人顾志平的授权许可,组装生产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袁豪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机壳、防伪标识、各类电工工具说明书、外包装盒等,未经“大艺”注册商标所有人黄建辉授权许可,组装生产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对外销售。

被告人袁豪销售假冒东成和大艺商标的电动工具金额共计人民币178422元,加上公安机关扣押的货值人民币2140元的假冒东成电动工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0562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豪先后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6138元。

分述如下:(1)2018年3月6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26双用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2)2018年3月8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26双用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3)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元。

(4)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16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12元。

(5)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26双用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6)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26双用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7)2018年4月1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26双用电锤5台、无塑料箱电锤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25元。

(8)2018年4月6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元。

(9)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手电钻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元。

(10)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10台,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6元。

(11)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12)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26双用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13)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16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12元。

(14)2018年6月1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角磨机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00元。

(15)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18台,手电钻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56元。

(16)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10台,电锤5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5元。

(17)2018年7月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10台,电锤5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5元。

(18)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19)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20)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10台,电锤5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5元。

(21)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22)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手电钻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元。

(23)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24)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25)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26)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切割机8台,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6元。

(27)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5台,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81元。

(28)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29)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8台,手电钻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56元。

(30)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6元。

(31)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6元。

(32)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角磨机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6元。

(33)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电锤5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81元。

(34)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角磨机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6元。

(35)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元。

(36)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37)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5台,手电钻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25元。

(38)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6元。

(39)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16台,电锤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362元。

(40)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6元。

(4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5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75元。

(4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5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75元。

(4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24台,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68元。

(4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手电钻20台,角磨机20台,切割机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56元。

(45)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10台,角磨机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50元。

(46)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袁豪向蒋金华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5台,切割机8台,角磨机10台,手电钻2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31元。

2.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袁豪向杨国钧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切割机2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0元。

3.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袁豪向徐某销售假冒东成注册商标的电锤20台,切割机24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60元。

4.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豪向彭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080元。

分述如下:(1)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袁豪向彭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6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10元。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袁豪向彭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12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20元。

(3)2019年3月3日,被告人袁豪向彭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1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30元。

(4)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袁豪向彭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12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20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袁豪向周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330元。

分述如下:(1)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袁豪向周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3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100元。

(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袁豪向周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24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80元。

(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袁豪向周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30台,电动扳手机头1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100元。

(4)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袁豪向周某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电池1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0元。

6.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袁豪向曹某销售假冒东成、大艺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5064元。

2019年7月12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袁豪的厂里,当场查获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14台、切割机2台、手电钻16台(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40元)及带有“东成”、“大艺”注册商标标识半成品、包装盒等配件。

经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物品均属于侵犯“东成”、“大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院审理另查明:“东成”系第335610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顾志平,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电锤、冲击电钻、冲击电锤、角向磨光机、充电式电动手工具等,于200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

2015年12月15日,经国家商标局备案,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取得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大艺”系第1660940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黄建辉,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热焊枪、电弧切割设备、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

2018年9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经当庭查验、比对,被告人袁豪在案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上使用的“东成”、“大艺”商标,与“东成”、“大艺”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审理中,被告人袁豪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豪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拍摄的涉案查扣产品的实物照片;

公安机关调取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权人的鉴别材料、被告人袁豪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曹某提供的货单及托运单,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袁豪的送货单等书证;

证人蒋金华、王某、曹某、周某、彭某、徐某、葛某、陈某甲、陈某乙、包凤岗等人的证言;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勘验、检查、扣押笔录;

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袁豪持有的手机内提取的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自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等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袁豪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袁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能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综合评判被告人袁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司法机关出具的审前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袁豪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袁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动工具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标注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