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58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