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299号工人文化宫C幢13层。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66-2208。
经营者:王永超。
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平,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