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943号之一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在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1丁目6番2号。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蓝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西城广场A座5楼5223室-002D。
法定代表人:胡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与被告南京蓝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已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0元,减半收取6065元,诉讼保全费4685元,合计10750元,由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