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4512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美芹,女,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