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6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家联华超市花园口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委门口。
经营者:李静。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家联华超市花园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