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9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合熟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荡东路230号邻里广场一楼外围食街B区33号。
经营者:卢大群,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合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