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80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星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坤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竹欣,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星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