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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谋廷、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1086号
案件名称肖谋廷、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谋廷;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蔡小艳;黄志刚;陈春莲;肖熳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肖谋廷,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12号。

法定代表人:罗向阳。

被执行人:蔡小艳,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黄志刚,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陈春莲,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肖熳,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谋廷与被执行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蔡小艳、黄志刚、陈春莲、肖熳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案涉“一种工业设备安全装置与齿轮计数器”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18××××.7)的专利权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放弃该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同意专利权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该专利权,并于2018年9月7日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因案涉专利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申请执行人肖谋廷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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