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74号之一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2502-2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丹颖,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