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终2821号上诉人:义乌市捷艺喜庆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稠州北路1688号财源商场80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许方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翁晓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捷艺喜庆用品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捷艺喜庆用品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捷艺喜庆用品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捷艺喜庆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