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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锁林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路安通汽保五金工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新01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王锁林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路安通汽保五金工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锁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路安通汽保五金工具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知民初5号 原告:王锁林,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崇斌,四川显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路安通汽保五金工具,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

经营者:熊煌,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锁林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路安通汽保五金工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锁林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锁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锁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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