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56号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永康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赖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峰,男,1973年10月22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宇,男,1988年4月1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瑞普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卡子门大街29号C8079-C8080。
经营者:何科。
被告: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城东纺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蕾。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瑞普家具经营部、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