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31号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71524Y,住所地桐乡市糖桐街道春天花园6幢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泽曾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UEIYA42,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蒙城路159号。
经营者:王双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泽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