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7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法务。
被告:季碧飞,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碧飞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