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维尔希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新湖村。
法定代表人:严齐星,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展生眼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上墩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恭生,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理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方,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div>法定代表人:蔡国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维尔希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希公司)、浙江展生眼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维尔希公司、展生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维尔希公司、展生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维尔希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展生眼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台州维尔希眼镜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浙江展生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