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杨慧食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外马村青马北路4号。
经营者:杨兆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龙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淮潘路北侧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聂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环杨慧食品商行、淮南市龙华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上诉人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发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
上诉人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