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419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刘鹏百货商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中心街。
经营者:刘涛,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刘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