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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藏龙岛店、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藏龙岛店、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藏龙岛店;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0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藏龙岛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拓创科技园光谷世纪广场。

负责人:钱治惊。

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8栋2—6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藏龙岛店、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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