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16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天胜百货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市辖区河南省安阳市黄河大道东段101号。
经营者:杨康敏,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天胜百货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