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37号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康达尔蝴蝶堡1栋B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东麒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西湖村宫直路7号。
经营者:倪献宝。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东麒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