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灌南县北陈集镇朱则飞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L,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北陈集街。
经营者:朱则飞,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县北陈集镇朱则飞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7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县北陈集镇朱则飞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苏07执190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7民初142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