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新,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人民陪审员 兰伟人民陪审员 江珍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于杰娜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