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大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大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大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新,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人民陪审员  兰伟人民陪审员  江珍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于杰娜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