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2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Q。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单桥镇华旺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单桥镇平安南路南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E。
经营者:郑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单桥镇华旺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2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