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河南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南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彩侠,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彩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