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3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良财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青路176-4号,注册号500106606945495。
经营者:蒋良财,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良财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