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87号 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瞿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旺坤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2幢(安吉远程竹木制品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立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旺坤力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被告安吉旺坤力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方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8月5日,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2元,减半收取3191元,由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吉和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