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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厚与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集信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赵文厚与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集信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文厚;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集信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51号原告:赵文厚,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5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世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洪权,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锦州集信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合金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系总经理。

原告赵文厚诉被告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锦州集信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赵文厚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原告赵文厚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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