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05号 原告:彭能杰,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坤,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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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能杰与被告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