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4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乾美化妆品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香城固镇付东村村西。
投资人:王彬俪。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邱县乾美化妆品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向被告邱县乾美化妆品经销处送达。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光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