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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3830号
案件名称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3830号 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楼****-4348(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THBQ1D。

法定代表人:许维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霞,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山东省济南市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2263612K。

法定代表人:崔继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霞,被告济南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王东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域名m.jipafan999.com涉及以原告专有的“盛世经典”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整;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先后于2018年2月27日、2020年4月15日发布并实施。

两《意见》均着力降低权利人诉讼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化解当事人举证难,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

人民法院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从高确定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盛世经典品牌于2003年正式创立,自创立以来始终秉持“健康快乐每一天”的文化理念,专注于西式餐品的研发和经营。

在全国已有百家门店,遍布福建、浙江、广东、江西、湖北、云南等省市,形成了完整的管理经营模式。

并于2009年至2014年荣获海都魅力机构明星餐饮、CCTV央视网视频频道福建省荣誉推荐餐饮品牌、福建省海峡首届榕城品牌菜评选:盛世经典牛小排金牌菜、福建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原告出于对企业发展、品牌形象等方面的考虑,已在工信部备案了自己的官方域名网站即ssjdnp.com,该网站对原告的“盛世经典”商标和产品有着显著性的指向。

公众皆可通过此官方与原告进行产品了解、品牌咨询、商业合作等。

并且原告是第43等类“盛世经典”图形及文字商标在中国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在行业内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品牌效应。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UC浏览器等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盛世经典”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盛世经典牛排”的名称。

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被告推广的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嘉吉基”。

经查,被告网站涉案的网站自2018年4月28日成立,至今已长达2年多,而众所周知搜索引擎上每天的搜索量巨大,被告作为专业的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的方式攫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经查,涉案域名m.jipafan999.com的ICP备案号系“鲁I**备-17012168号-19”。

综上,原告经营一个品牌不易,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持有商标设置为商业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且出现在相关搜索引擎首页及原告的官方网站之上,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

明显、恶意的侵犯原告商标权,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与当前社会努力营造的知识产权强国之趋势相背道而驰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长申长雨亦多次明确和强调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赔偿额须到五倍。

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经查明,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现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本院认为,原告最终是否享有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权利尚需经行政程序审查后作出认定。

目前,原告以8816893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提起诉讼,其权利基础存在争议。

故对于原告的本次起诉,应予以驳回。

如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经行政机关行政审查或司法确认后,确认原告享有涉案8816893号注册商标权利,原告可据此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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