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6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破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莱福路92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鹏,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破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0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