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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69号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8号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二层2D-A05房。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408H。

法定代表人:吴爱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奕欣,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蔚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闪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19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莫绍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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