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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殷云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殷云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殷云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民初34号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810980133。

被告:殷云金,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住江西省九江市,系共青城华润宾馆经营者。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产公司”)与被告殷云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润知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被告殷云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知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侵犯第773121号“华润”(资本投资服务)驰名商标的权利;

2、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侵犯第777979号、第3152170号、第3346097号、第773121号“华润”注册商标专用权;

3、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

4、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变更其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近似字样;

5、判令殷云金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江西日报》、《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6、判令殷云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5710元,共计人民币34.571万元;

7、判令殷云金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5月8日华润知产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侵犯第773121号“华润”(资本投资服务)驰名商标的权利;

2、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侵犯第777979号、第3152170号、第3346097号、第773121号“华润”注册商标专用权;

3、判令殷云金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

4、判令殷云金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江西日报》、《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5、判令殷云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5710元,共计人民币34.571万元;

6、判令殷云金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华润知产公司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华润集团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2018年10月,华润集团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合同所列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含分许可);

并签订了《字号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许可华润知产公司使用华润字号。

华润集团出具授权书,授权华润知产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华润集团是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有7家上市公司。

华润集团已经申请“华润”商标,注册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不动产管理、住所(公寓)、住所(饭店)等项目上很重要,其旗下的酒店有良好的形象,遍布北京等大中城市。

国家商标局于199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中的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住所(公寓)等服务项目,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1994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6日止,经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国家商标局于199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第777979号“华润”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中的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经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

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第3152170号“华润”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中的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第3346097号“华润”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中的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同时,华润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分别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至45类相继注册“华润”系列商标,并取得注册证。

经过多年使用,“华润”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本案中,“华润”商标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理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以加强对“华润”驰名商标的保护。

殷云金经营共青城华润宾馆并将“华润”文字或标识使用在其经营场所,企图混淆视听,获取利益,其侵权具有主观故意,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殷云金对“华润”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与华润集团有关联,其行为构成对“华润”驰名商标权利的侵犯。

殷云金答辩称:1、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共青城华润宾馆经合法审批注册,如果侵权,则不可能通过审批。

殷云金收到起诉状后就注销了该宾馆,说明其无侵权故意。

涉案宾馆的注册时间是2010年,当时华润公司的业务和商标不涉及宾馆住宿,因此殷云金使用华润作为字号合法合理;

2、殷云金同意停止使用华润字号,如造成影响,也可以登报澄清,但仅限于共青城范围内;

3、华润知产公司诉请金额过高,与法律规定和实际不符。

涉案宾馆在共青城,地域小、规模小、收益甚微,即使侵权也没有侵权所得,华润知产公司也没有经济损失;

4、华润知产公司诉请开支费用不合理。

律师费3万元过高。

华润知产公司委托九江市区的公证处公证,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费用。

华润知产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六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权利证明材料 1、AW-1055-I-18号公证书(字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AW-0440-I-19号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 3、AW-1056-I-18号公证书(授权书) 4、AW-0441-I-19号公证书(补充授权书)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了《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将“华润”字号和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含分许可);

同时,对于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集团出具《授权书》以及《补充授权书》,授权华润知产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

5、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公证书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自1994年12月7日即经核准注册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住所(公寓)等服务项目,经两次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6、第777979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自1995年2月14日即经核准注册第777979号“华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经两次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7、第3152170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自2005年5月28日即经核准注册第3152170号“华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

8、第3346097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自2004年8月21日即经核准注册第3346097号“华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

第二组证据:“华润”字号为知名字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成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一)“华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9、《中华商标》杂志2013年1期 证明目的:2012年12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80件驰名商标,“华润”商标为其中之一,类别为36类的资本投资服务。

10、(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43号公证书: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01465号 证明目的: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早在2005年7月5日之前,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该裁定已生效。

1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9633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目的:2016年12月,“华润”商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该判决已生效。

1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201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在2002年1月时,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属于驰名商标。

该判决已生效。

(二)“华润”字号和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全国范围的行政和司法保护) 13(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42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两次发文通知 证明目的:(1)“华润”字号和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和经营积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并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肯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于2001年和2010年专门发文,针对侵害“华润”字号和商标的行为要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加大保护力度。

(2)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与华润集团、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

1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作“字典”2002版 证明目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要求,使用著名企业(含世界500强企业)字号或字号中包括著名企业字号的,应提交对方的同意函。

例如,字号使用“华润”的,应提交“中国华润总公司”或“华润集团”的同意函。

15、《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 16、贵州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华润”字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清理工作的通知》 17、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函 证明目的:(1)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遵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侵害“华润”字号和商标的行为要求加大保护力度的通知,对于擅自使用“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企业,责令其变更名称、停止侵权等。

(2)要求下属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华润集团投资的市场主体在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一律不予核准。

18、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53号民事裁定书1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华润公司历史悠久,属全球500强企业。

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发展,华润公司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华润”字号亦因此具有较强识别性。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曾两次发出通知保护“华润”字号。

2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 2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4800号民事判决书 2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 2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 24、广东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 2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2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 27、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 2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29、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 3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 3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历史悠久,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使用了“华润”这一字号,“华润”字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华润”字号和商标经过70余年的宣传、使用和经营积累,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受到全国各地(包括广东、北京、安徽、江苏、浙江、山东、湖南、福建、甘肃等省市)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

(三)相关公众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知晓程度(历史、规模、荣誉) 32、《红色华润》书籍(***题写书名,**作序)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自1948年开始使用“华润”字号,至今已有70余年,华润集团的诞生与发展倍具时代使命感,作为骨干中央企业之一,自创立至今不懈发展,取得了无数的荣耀与成就,早已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字号。

“华润”字号和商标已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3、华润集团的历史和荣誉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历史悠久,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影响力。

34、华润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简介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规模巨大,业务领域涵盖城市建设与运营(地产、物业、酒店、水泥)、大消费(零售、啤酒、食品、饮料)、大健康(医药、医疗)、能源服务(燃气、电力)、科技与金融(银行、信托、资产、微电子、化学材料、网络、资本)等,遍布全国各地,并树立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声誉。

35、1995年华润集团宣传册 证明目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华润集团就已发展为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综合竞争力,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均具有极高知名度。

36、华润集团与中外政要、商界交流资料 37、国家领导人题词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受到中外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的关注和肯定。

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3]88号 39、2016年8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央企名录 40、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关于华润集团的报道 41、华润集团为世界500强企业证明材料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作为央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华润集团也是世界500强企业(2019年世界排名第80位)。

华润集团作为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公司,经营实力雄厚,经营成绩斐然,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声誉。

42、(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44号公证书:“中国商标金奖”获奖证明、证书、奖牌 证明目的:2017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中国商标金奖”,以表彰华润集团在商标运用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

43、(2019)深盐证字第5481号公证书:“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获奖证明、证书、奖牌 44、(2019)深盐证字第5482号公证书:新华网等媒体对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相关报道 证明目的:2019年6月,“华润”以2758.69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主办的201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12位。

(四)“华润”字号和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5、华润集团投资企业名录(1996年10月编制) 46、华润集团部分下属企业登记信息 47、华润集团投资的部分企业的年报(光盘) 证明目的:“华润”投资经营的企业遍布全国各地,业务领域涵盖各大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与运营(地产、物业、酒店、水泥)、大消费(零售、啤酒、食品、饮料)、大健康(医药、医疗)、能源服务(燃气、电力)、科技与金融(银行、信托、资产、微电子、化学材料、网络、资本)等;

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纳税额极高,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经营效率在相应行业中表现突出,位居全国前列,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与市场知名度。

48、华润集团重点商标名录(光盘)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非常注重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和发展,经过多年经营和投入,华润集团旗下拥有众多享誉全国的知名品牌(包括20件驰名商标)。

49、华润集团与各省市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的多元化业务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市场竞争优势,为深化华润集团与全国各省、市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签订了战略框架协议。

50、华润集团在江西省投资设立的以华润为字号的部分企业一览表 51、电子数据保全: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等有关华润的新闻报道证明目的:(1)华润集团在江西进行了大量投资、宣传推广;

(2)华润集团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深化双方战略合作关系。

5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华润”宣传报道检索报告(纸质和光盘) 53、上海图书馆出具的“华润”宣传报道检索报告(纸质和光盘) 证明目的:华润的发展、成就及经营动态一直以来都备受媒体、公众的关注,在媒体和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资讯社》、《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大公报》等在内的大量国内外媒体对“华润”进行了广泛、持久的宣传报道。

54、《人民日报》头版报道 证明目的:在“华润”八十华诞之际,2018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在头版位置专门刊发了长篇综述《永远用奋斗定义自己——写在华润80周年之际》。

55、广告推广宣传合同(部分)(纸质和光盘)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投入巨资,通过各大媒体(报纸和网络)对“华润”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

(五)“华润”字号知名以及“华润”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56、华润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润慈善基金会注册证书 57、华润希望小镇纪实(纸质和光盘)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奉行“践行社会责任,做优秀企业公民”的理念,以各种方式回馈社会,积极履行华润作为央企的社会责任。

58、2007~2008年华润企业公民建设白皮书及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光盘)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致力于做好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业务,以“诚实守信、感恩回报”的价值观指导业务实践,践行社会责任。

第三组证据:“华润”商标在酒店行业使用、宣传证据 59、(2019)粤广南沙第41485号公证书:华润集团的米兰花酒店(广州)现场公证 60、(2019)赣吉庐证内字第3445号公证书:华润集团的米兰花酒店(井冈山)现场公证 61、(2019)徐徐证民内字第5139号公证书:华润集团的米兰花酒店(徐州)现场公证 62、(2019)沪长证经字第3103号公证书——华润集团在广州、徐州米兰花酒店使用“华润”商标的证明 63、华润集团木棉花酒店网站 证明目的:华润集团旗下的木棉花酒店、米兰花酒店、2000年大酒店,系中国较早的精品系列酒店,以个性化的服务和温馨的人文环境,创新开展酒店经营活动,树立了商务酒店的良好形象和声誉,酒店分布在北京、雄安新区、深圳、广州、惠州、珠海、井冈山、徐州、无锡、聊城、香港等大中城市。

第四组证据:被告侵权的证据 64、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65、(2019)赣浔市证内字第14003号公证书:被告经营场所现场公证 证明目的:殷云金擅自将“华润”登记为其字号,并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大肆使用“华润”文字或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第五组证据:维权合理开支的证据 66、律师代理费 67、公证费 68、差旅费 证明目的: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合理开支,含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六组证据:光盘证据47、48、52、53、55、57、58完整电子版。

殷云金未提交证据,对华润知产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涉案宾馆的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合理合法办理的,既然华润集团是驰名商标,为什么涉案宾馆可以注册,涉案宾馆已经注销了。

殷云金看不懂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至第三组证据看不懂。

第四组证据质证意见是工商登记无异议,赣浔市政内字第14003号公证无异议,第五组证据中的公证费、律师费发票有异议,殷云金认为公证做一个就够了,差旅费认可南昌西到共青城的费用。

第六组证据光盘看不懂,不发表意见。

经双方举证质证,本院对华润知产公司的证据认定如下:第一组证据充分说明“华润”商标的权利人以及华润知产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第二、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即涉案商标是否可以构成驰名商标,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证明华润商标的使用情况,与本案涉案宾馆无关,关联性不予认可;

第四组证据证明充分说明殷云金使用“华润”文字开设宾馆的情况,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华润知产公司的权利情况 1994年12月7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773121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租赁……。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12月6日。

1995年2月14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777979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2类,包括……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供膳宿寄宿处、供膳寄宿处。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02月13日。

2005年5月28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3152170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3类,包括……旅馆预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5月27日。

2004年8月21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3346097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3类,包括……旅馆预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8月20日。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甲方)与华润知产公司(乙方)签订了《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将“华润字号”即“华润”“華潤”授予乙方以下使用授权许可,许可乙方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华润字号…,就甲方授予乙方的字号许可使用,对于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侵犯华润字号的行为,无论是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乙方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并获得赔偿,甲方提出索赔的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所能获得全部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甲方)与华润知产公司(乙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上述四枚商标在内的166枚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使用许可,许可范围为《商标注册证》所列明的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自己使用、分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他人进一步分许可使用等一切合法方式使用所述商标,从事有关商业活动。

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被许可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

同时,该合同约定,对于被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乙方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法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甲方提出索赔的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归乙方所有。

二、殷云金使用“华润”文字的情况 殷云金于2010年12月8日注册成立共青城华润宾馆,并以此为字号,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是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涉案宾馆于2020年4月15日被注销。

2019年10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作出(2019)赣浔市证内字第14003号《公证书》: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接受华润知产公司委托,指派公证员丁某及助理王彦兆受理华润知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蓉的申请。

公证员二人从九江市赣北公证处打车前往华润宾馆与刘蓉回合,对该宾馆大门和一楼大厅等现场情况进行保全。

刘蓉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使用公证员的手机对一楼大厅内收银台后方墙上“華潤賓館”字牌等进行拍照,对宾馆大门、门牌、外观、路标等进行拍照。

此次公证花费3000元。

三、华润知产公司持有的“华润”商标与殷云金使用“华润”文字的对比 华润知产公司在本案中出具的商标均是繁体的“华润”,均是以连笔的方式书写,字迹较粗。

殷云金使用的“华润”大部分是简写,仅在涉案宾馆服务台背面使用了繁体的“华润”( ),笔迹正楷,字迹粗细适中。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华润知产公司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殷云金注册共青城华润宾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华润知产公司的“华润”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殷云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多少。

华润集团是涉案第第773121号、第777979号、第3152170号、第773121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

华润知产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经华润集团明确授权,有权对与上述商标有关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一、关于华润知产公司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本案中,殷云金是否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以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华润知产公司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不予审查。

二、关于殷云金注册共青城华润宾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华润知产公司的“华润”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定殷云金是否侵犯华润知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行为所涉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首先,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九江市赣北公证处的《公证书》显示,殷云金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华润宾馆”及“華潤賓館”( ),与华润知产公司的“華潤”商标相比,“華潤”的读音相同,书写相近,本院认为,殷云金使用的“华润”与华润知产公司的商标近似,属于近似标识。

其次,关于涉案宾馆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根据查明的事实,所涉宾馆的经营范围是住宿服务,与华润知产公司的第777979号、第3152170号、第3346097号核定服务项目类别相比,二者均涉及旅店预定服务项目,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华润知产公司的第77312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无住宿服务内容,故涉案酒店使用“华润”标识与第773121号商标不同。

殷云金的行为是否会误导公众的问题。

殷云金在涉案宾馆突出使用“华润”及“華潤”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似,二者涉及旅店服务的相关公众均包含普通消费者,二者受众群体有高度相似。

综上,本院认为,殷云金在经营宾馆过程中使用含有“华润”“華潤”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华润知产公司第777979号、第3152170号、第33460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未侵犯华润知产公司第773121号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殷云金注册共青城华润宾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

殷云金在从事旅馆经营时仍突出使用“华润”字号,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对涉案宾馆的投资主体产生误认,损害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故殷云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

但因共青城华润宾馆已于2020年4月15日被注销,本院对华润知产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文字或标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殷云金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共青城华润宾馆已于2020年4月15日被注销,本院对华润知产公司要求在媒体上刊登声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华润知产公司为证明其合理开支,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若干予以证明,经本院审查,上述部分票据与本案无关,殷云金仅认可2019年10月11日南昌西至共青城的火车票金额23.5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九江市赣北公证处的公证费用3000元,予以认可。

华润知产公司未提交委托代理人合同予以佐证,其他费用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本案中,鉴于华润知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以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殷云金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本院在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殷云金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殷云金应赔偿华润知产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支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殷云金立即停止侵犯第777979号“ ”商标、第3152170号“ ”商标、第3346097号“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殷云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支出);

三、驳回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6元,由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殷云金负担3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收款人(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缴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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