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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东莞市茶山供销社京山茶园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东莞市茶山供销社京山茶园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茶山供销社京山茶园商场;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4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商场,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898K。

负责人:林少龙,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4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炜,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北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61925915T。

经营者:张秀芬,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上张组,身份证号码440************6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金辉,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商场、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商场、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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