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2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火星街志超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曦华源3号楼8号商铺。
经营者:段彦超,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火星街志超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认定案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