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84号之一原告: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虞增棋。
被告:黄振辉,男。
原告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振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辉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74元减半收取计177.74元,由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355.74元,本院退回178元)。